倍受关注的浙江奥康公司与央视广告代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终于有了结果。浙江省永嘉县法院一审判决央视广告代理公司败诉,责令其赔偿浙江奥康公司违约金314.76万元。此判决结果一出,即引起一片争议。央视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判决不能理解,因为央视已提供了有效的证明但法院未予采纳;央视代理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此判决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法院没有客观考虑双方产生争议的实际原因,完全偏向浙江奥康公司一方。
央视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新闻媒体是行使舆论监督的社会公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中央电视台这种国家级的宣传媒体,有着特殊的政治使命和社会责任,时刻关注时事变化并及时进行报导宣传。因此,央视的节目和广告播出出现变化当属正常,任何广告公司所代理的广告都要遵循上述原则。据了解,浙江奥康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在央视发布广告并于2007年5月30日签署合同,鉴于中央电视台的特殊性,双方无法在签约当时确定2008年度合作项目的具体播出情况及播出条件,即该广告项目是否还继续播出?在哪个频道播出?以及在何时播出?播出费用如何?为此,在合同签署前,代理公司就2008年可能发生的变化和调整向奥康公司做了客观说明,而双方通过充分交流达成共识并在合同第八条就广告具体播出安排明确约定:「如因重大节日、活动及央视频道、节目调整原因,本合同广告发布的播出频道、时间以央视实际播出频道、时间为准。」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具体时间显然只是初步的约定时间,真正的播出时间当以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为准。央视广告代理公司律师认为,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认为该条款「只是针对特殊情形处理的约定」,显然是对上述条款的错误理解,也没有顾及新闻媒体的特殊性。事实上,2008年年初,中国南方发生严重的冰雪灾害,加上春节联欢晚会、「两会」召开以及第十三届青年歌手大奖赛等重大事件,央视节目调整频繁,浙江奥康公司的广告发布当属依约履行。
判决下达后,媒体曾在第一时间致电该案主审法官李晓光,请他对该案上述判决发表看法,但他以当事人尚未接到判决书为由拒绝回答。据记者了解,央视广告代理公司已向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二审开庭日期尚未明确。
2009-01-08 04: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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