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on of AD | 广告沙龙

国家工商总局******促进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由充分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部分构成。《指导意见》通过对我国广告业现状、面临的发展机遇及存在的严峻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告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指导意见》根据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实现广告业发展目标和任务的14项政策措施,基本覆盖了广告业发展的各个方面。

  《指导意见》强调,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关键时期,广告业作为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既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存在严峻挑战。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广告业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挥广告业在推动现代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大力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把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广告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努力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在国际化视野下发展中国广告业,走中国特色广告业发展道路。创新观念,完善体制,健全机制,逐步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以发展创意产业、技术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契机,积极调整和优化广告产业结构,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健全广告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和广告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广告业发展的促进机制和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加快行业结构调整,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的整体水平;积极推动新兴广告媒体的发展与规范;以中华民族优秀品牌战略为基础,以广告企业为主干,以优势媒体集团为先导,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广告产业体系;广告经营总额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使广告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广告企业,形成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发展广告创意产业集群,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广告业人才培养教育机制,壮大公益广告事业。

  促进广告业发展的14项政策措施分别是:健全广告法律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广告业发展机制,拓宽广告业投融资渠道,增强广告企业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业对外开放与交流,协调区域广告市场发展,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建立具有广告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建立健全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提高广告监管体系效能,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14项政策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广告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了分解,从法律、政策、体制、行业竞争及发展等方面对如何实现目标和任务进行了细化,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法和对策,为今后各地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明确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意经济中的重要产业”,是《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采取积极的财税、土地、价格等政策,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的发展。《指导意见》对广告业的准确定位,对于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管理广告业的行政职能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广告行业组织的职责,特别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赋予了广告行业组织协助政府部门贯彻产业政策、落实行业规划、完善行业管理等职能,为《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09-04-15 09:43:3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告 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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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广告的正确舞台!消费者眼睛注目的地方,就是商机所在!

广告的目的不只在吸引消费者眼睛停驻,更在讨好消费者,激发出拥有商品(品牌)的渴望。然而,一个新商品(品牌)要引人注意,除了广告要好看,更重要的是,它要出现在对的、合适的媒体平台,而且是令消费者相信的媒体平台。 - 电视广告影响力仍最为强大 对于新商品,虽然并非每个人都渴望拥有,但总是不会排斥去知道或了解;对于新商品讯息的获得来源,消费者更不再仅局限于单一管道或单一屏幕,反而会留意多方媒体上的讯息,包括不同平面来源(如:报纸、杂志或传单等)、或不同屏幕来源(如:电视、计算机、手机、大楼电梯内的液晶屏幕等)。虽然消费者乐见有愈多创新的商品出现,也渴望有个性的品牌,但双眼所能触及的仍有其范围,脑中可供记忆新商品(品牌)的空间更是有限。 目前消费者获得新商品(品牌)讯息最主要的管道是来自“电视广告”,调查发现有达半数消费者将“电视广告”列为第一优先管道,且数值远远高于居第2位的网络广告。近来急速窜起的网络广告,已超越电视新闻/节目、杂志、报纸,跃居为消费者获得新商品讯息的第2个主要媒体管道。 - 消费者对不同来源媒体的类型 调查数据显示,消费者对不同新商品媒体来源之评价,我们将之归类成以下4类: ●高度偏好且信任的媒体:消费者不只喜欢看“电视广告”,对于广告内容消费者更显现高度的信任,数值远高过其它媒介。 ●散播力弱却颇受信任的媒体:虽然“杂志、报纸”在新商品讯息传递影响力道上不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但消费者收视“杂志及报纸”上的偏好度,以及对讯息内容的信任度,却高过网络广告,显示杂志、报纸内容质量仍相当可靠。 ●散播力强但稍乏信任的媒体:虽然“网络广告”在新商品讯息传播力仅次于“电视广告”,然而消费者收视的偏好度及对其内容的信任度却打了折扣,获得信任的程度尚不及“报纸和杂志”,此一数据突显出“网络广告”未来的挑战。 ●信誉强劲的小道平台:网络上的各种小道消息平台(如网志/博客、论坛),虽然他们在新商品讯息散播力仍显微小,但因内容多来自真实的使用经验,颇能取信于一般消费者,而这也透露出这类平台潜藏的商品推广力道。 - 媒体也有个性 以上数据显示,虽然网络有其便利性,但内容质量仍待强化及包装,未来业者若想由网络平台长久获利,必须善加利用跨平台的营销策略,对于商品讯息内容真实性的提升及强化更需加把劲。消费者偏好的商品,不只反应在购买行为,也反应在媒体的偏好。不同媒体有不同的优劣势及特性,因而也吸引着不同特质偏好的消费者。 媒体也有个性,人有了个性,更显魅力,品牌有了个性,更能让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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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互动吴孝明:09年网络广告市场—挑战机遇、审甚乐观

主持人:您曾经提到过,在媒体策略上一定要实现和客户对接,新意互动(CIG)在媒介选择上是否有偏向? 吴孝明:新意互动(CIG)作为一家网络广告代理公司,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做出媒介选择,我们对媒介没有特别偏向。当然,我们会不断把一些新的趋势、技术及行业演变不断的告诉客户,提供给客户新思考方向。对于一些新的媒介形式,我们也非常乐意提供给我们的客户做参考。但我们要求在做媒介选择时,它是要落地、配合、对接客户的需求。总结来说,只要是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媒介对象,我们都愿意给客户进行推荐。 主持人:在做媒体选择或评测时,新意互动(CIG)是否有固定的指标,用什么方法来做选择? 吴孝明:新意互动(CIG)从两个方面获得监测数据。一是网站本身提供给新意互动的监测数据;二是新意互动自己会在广告中放入监测代码,并购买第三方监测系统软件对广告效果进行监测。最后按照客户不同的需求,从创意、浏览量、点击成本等几个不同的因素对网络广告投放效果进行考量。比如一汽奔腾,就比较注重点击成本,所以对点击量的数据尤为重视。 目前新意互动使用的是DoubleClick的监测软件。新意互动(CIG)认为,DoubleClick技术因为其全球性的数据服务和“动态广告报告与目标定位”技术,在行业有比较好的口碑,相对来说比较权威。但也有让人觉得迷惑的时候,比如它提供的数据有时会比网站提供的数据还要高。所以,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我们认为,如今的网络广告市场还不成熟,网络数据监测行业更在起步阶段,还没有一套权威的数据可以去信任。这也是我觉得专注于互联网工作的人士,有待加强的地方。 主持人:是什么样因素,促使新意互动(CIG)在网络广告领域取得成功? 吴孝明:08年新意互动(CIG)有三大工作目标:服务第一、创意第一、策略第一。长期以来,“服务第一”一直都是新意互动重要的根基。我们一直把客户服务放在第一位,新意互动(CIG)会在第一时间感觉并接收到客户的需求,从而提供最好的反馈和服务,这也是作为理公司最根本的基石。在过去这几年当中,新意互动(CIG)提供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客户十分的认可。现在,我们需要加强在创意和策略两方面的出色表现。新意互动(CIG)虽然已经在策略及创意方面,在作品创意以及所传达的效果上得到了客户的肯定,也拿到了不少奖项,但新意互动(CIG)还有更大成长和发挥的空间。也希望我们在未来对创意、策略、服务投入更多的时候,能取得客户更大的满意。 主持人:有什么因素促进或阻碍网络广告代理市场在未来的发展? 吴孝明: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客户的需求也会不断做调整。作为一个网络广告代理公司,我们对市场的敏感度必须比客户来得更敏锐。以目前的情况来说,我们就必须在市场现状以及金融危机的考量下,考虑如何能够提供给客户更多满足它需求的策略和做法。这个时候,我们不能仍然保持过去为客户提供的习惯******务,我们需要通过更多的策略和创意,去帮助客户在互联网中得到更大的表现,使互联网“精准”、“互动”的特性突显出来。展望未来,客户一定会希望他的广告投放和销售有更多对接,把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口上面。我们作为代理公司,也要有这方面的认知,并且做到把客户的钱花的更有效果,更有效率。 主持人:在08年发生的地震、奥运、金融危机等大事件中,网络广告市场发生了什么变化? 吴孝明:像地震、奥运、金融危机等各种大事件对于企业和代理公司不仅是一个挑战,同时也是一种机遇。对新意互动(CIG)来说,我们策略的调整都是根据我们的客户而变化。我们的客户会在适当的时间,互动讨论之下,提出不错的应用方案。比如在奥运期间,对于不是奥运赞助商的汽车客户,我们帮客户做的不仅是避开奥运的广告投放,而是在奥运期间,运用其它的平台,一样能够得到市场的关注点,去巧妙的应用每一个事件正面和负面的平台,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这也是网络广告代理公司,作为企业的外脑需要考虑的问题。 主持人:09年网络广告市场会呈何趋势变化? 吴孝明:“审甚而乐观”是我对09年网络广告市场评定。对于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很多金融学家都表示,09年的发展是不容乐观的。但我觉得,这种情况对于网络广告代理公司是有机会的,因为所有的广告主可能都会因为这样的危机而降低它的媒介投放。我们可以想到,客户对广告投放预算的降低,其实是希望每一笔、每一分钱都能花的更有效果。这个时候,互联网广告“精准”、“互动”的特性以及性价较好等优势就能充分的体现出来。我们可以让广告主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刀韧上。应该有很多广告主,会在缩减整个年度市场广告大饼的情况下,把大饼里面的一部分预算,更多的挪到互联网广告里面来。这对我们来说,将是一个不错的机会。 主持人:整个广告代理市场竞争激烈,未来市场中的客户、领域是否会呈现集中化? 吴孝明:这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整个中国的网络广告代理市场已经分为3个阵营。其中包括了像奥美、电通这样的4A体系,第二类是像好耶、科斯世通这样的分众体系,另一类我们称之为独立代理公司,新意互动(CIG)就属于这一类。新意互动(CIG)作为独立代理公司成员之一,成绩排列前三甲并不断取得进步。 我认为目前这种局面为会持续下去。至于未来会如何变化,就要看国际的4A公司,如何本土化的问题,他们是否能够真正的本土化、能够为本土的客户做服务。像新意互动(CIG)这样的独立代理公司,虽然被列为本土公司。但我们仍是可国际化的,并且我们能够较快的国际化。4A公司和本土代理公司,其实就是在双方互动的阵营之间比速度比成长。新意互动(CIG)一直是在贴近、符合市场需求下不断的成长,因此我们觉得很乐观。 主持人:对09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未来的寄语是什么? 吴孝明: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挑战机遇、审甚乐观”。我们都不会忘记,中国的网络广告市场是在03年的非典期间,经过了泡沫化之后的再起步。现在的情况同非典一样都是危机时期,但对互联网却可能代表着很好的机遇。回顾过去5年,互联网广告的市场份额基本都是呈倍数的增长。未来中国的互联网广告市场,也会像中国的经济一样,虽然速度会稍缓,但仍会有所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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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华的4a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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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介特殊力量 网络广告为何独善其身

网络广告成唯一亮点 无论你身处哪个经济行业,无一例外都能感受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阵阵寒意。在广告业,经济萧条带来的痛苦尤其让人体会得真切。日前,巴克莱银行调低了对未来两年美国广告支出的预期:2009年为负增长10%,2010年的增幅仅为1%。每个传统传媒平台都正遭受金融风暴的冲击,其中,报纸首当其冲,广告支出下降17%,电视、杂志和电台紧随其后,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5.5%、15%和13%。 尽管其他市场研究结构的预测并没有如此悲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广告业衰退。1991年,广告支出同比下降1.9%,2001年,这一数字也仅为6.2%。在这次金融海啸中,广告业唯一的亮点是网络广告,尽管分析师经过一系列修正,但明年的网络广告支出仍有望比2008年增长6%至10%。 网络广告业的轮回 我们已经知道一个事实:遭受重创的华尔街和底特律(注:指美国汽车业)的版图永远地改变了。今年,金融服务部门的结构调整以惊人的速度进行着。如今,我们好像也应该将广告业加入到因这次经济衰退而发生彻底改变的行业名单中。广告业彻底变革的征兆便是网络广告持续稳定的增长。记住,上一次经济衰退曾让网络广告业走过一个轮回。 美国互动广告局(IAB)的报告显示,网络广告支出在2001年下降12%,2002年下降16%。直到2004年,网络广告支出的增长幅度才达到传媒行业的最高纪录年份——2000年。在这次金融风暴中,网络广告继续坚守阵地,而传统媒体则遭受严重冲击。 事实上,PermissionTV上周公布的针对400位资深营销决策者的调查证实了一个看法,即数字营销(digital marketing)在所有重要商业媒体中受预算削减冲击最小。 广告媒介的特殊力量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网络广告在这次金融海啸中独善其身?首先,互联网自21世纪初期以来已变成一种成熟的媒体。 第二,网络广告吸引力最闪亮的一个方面是数字作为广告媒介的特殊力量。一是责任(accountability)。正是这种责任不断给予搜索广告业发展的动力,促使市场主导者谷歌继续增长,尽管增幅有所下降。 每个营销商都可以根据计算对销量的影响,去决定哪种基于搜索的“点击率”值得他们掏腰包。这还有助于营销商仅仅将资金投向那些点击率高的搜索广告。按照分析师的预测,在2009年,搜索仍会以15%的速度继续增长。 数字对于网络广告的另一个贡献是,基于丰富的内置媒体格式和互动性的强大用户体验。这是分析师估计网络视频广告支出明年有望保持45%强劲增长的原因,这一数字仅比分析师之前的预测有小幅下调。 第三,根据铁一般的市场营销法则,口口相传无疑是最为有力和强大的宣传媒介,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免费的。目前,网络环境正迅速成为社会化媒体,在这个虚拟世界,口口相传信息能够以闪电般的速度传播,进而对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包括社交网站巨头Facebook和MySpace在内的任何公司都无法破解口口相传或者其商业化的密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进行尝试和努力。由于大量商业人士成为会员,Facebook已力挫LinkedIn成为最热门的商业社交网站。目前,他们正在测试B2B营销理念,与最近引入的“VISA商业网络”类似,小企业主能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效地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2007年夏季,MySpace也开始将目光锁定小型企业,方式是推出一种自助式广告投放模式。在2300万家美国小型企业中,只有100万家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 第四,卖家正将数字美元用于“收费”而不是“付费”广告投放。付费投放指的是从现有网络出版商手中购买广告空间,收费投放则经常需要业主创建自己的媒介载体。有时候,网络收费媒介的宣传效应能够与现实中“游击战”式的市场营销不相上下,在此过程中,商家需要提供能够吸引网民眼球的网络体验,例如宠物食品公司宝路(Pedigree)创建的介绍“狗规”的网站。在这家网站上,广告公司TBWA\\Chiat\\Day创建了一个多层面的在线中心,为宠物狗主人和爱狗人士提供相关服务、食品并建立社区。 总而言之,并不是说网络广告将取代传统媒体广告,这种情况不会发生。但一种全新的、截然不同的广告形式将在未来的经济复苏中出现,并将与我们所知的一切发生彻底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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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设计的用色知识

关于彩报、海报设计用色的几个问题。近年来,我国报业发展迅猛,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报纸数量雨后春笋般增多引发了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五彩缤纷的彩色报纸更形成一道亮丽的风景线。进入读图时代,彩报以其艳丽的色彩、清晰的图片和新颖的内容,赢得了读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科技的进步、竞争的必然和读者审美的要求,彩报普及的速度之快让人始料不及,匆匆出笼的彩报并非都尽如人意。许多报纸虽然运用了色彩手段,却不一定能达到办报者所期望的客观效果,不少彩报存在色彩运用上的种种问题,归纳起来,不外乎四个方面: 一、色彩单一,缺少对比 二、不分主次,没有调子 三、纯度过高,缺少层次 四、用色不当,色不表意 造成目前彩报用色问题的原因有许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编辑和电脑操作者缺少专业的色彩知识,其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具有色彩学专业知识的美术编辑没有发挥重要作用,出版环节存在美编与岗位需要之间的脱节现象;三是从业者对色彩手段认识和重视不够,认为只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标上色彩,就是彩报了,即使用色不当,也不会被认定为差错。这就难免造成报纸的一般化和色彩的低俗化。如何运用色彩为报纸服务,是当前摆在报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从业者需要掌握一定的色彩专业知识,而美术编辑便可发挥更好的作用,可以用美编的专业知识武装及培训电脑操作人员和组版编辑。也就是说,在彩报出版过程中,美编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方面曾获得全国彩报评比第二名的《郑州晚报》就是一例。 彩报用色,即印刷色彩通常为四色:红、黄、蓝、黑,也就是三原色加黑色。三原色混合可产生间色(两色混合)、复色(三色混合),加上黑色混合,可产生千变万化的色彩效果。一种色彩单独使用是一种效果,同其他色彩并置在一起使用又是一种效果,这叫做色彩的对比效应。对比可有色相对比、明度对比、纯度对比、冷暖对比四种,色彩的环境不同,视觉效果就不同。色彩还有同种色与对比色之分,冷色与暖色之分,深色与浅色之分等等。作为彩报从业者,要掌握色彩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规律,并成功地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只有这样,所出的彩报才能真正受到读者的喜爱和认可。 色彩运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标题上做文章 标题是彩报的亮点,是彩报重要的标色区域。黑色的内文和彩色图片之间,要靠一定的具有色彩感觉的标题来穿插和联系,组成统一和谐的整体版面。色彩具有导读的功能,标题色彩突出,对比强烈,所造成的视觉冲击力就强,文章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无论版面色彩多么丰富,黑色是基础,黑色是版面稳定的重要因素。彩色图片可变性差,往往为了显示真实性而不能随意改变其色彩,这样标题字色彩就应该灵活多变,以取得最佳的整体效果。具体运用中,有时一个标题可分成几部分用色,其原则是突出主要词语,强调主题而弱化副题。黑色是彩报最基本的色彩之一,有的人认为黑色不是色彩,其实在我国统一绘画中很早就讲究墨分五彩,黑色浓淡变化无穷,黑色标题字庄重醒目,加上彩色底纹的衬托,有时比直接用鲜艳的色彩效果还要好。标题字用色(含网纹)一般不宜超过三种颜色,否则显得杂乱。三种色既可对比,又可在同种色中追求变化。整版彩图多时,标题色彩应以黑色为主,彩色为辅,彩图少时,标题色彩要丰富,因为它肩负着调节版面整体色彩的重任。 2、重视色彩的装饰手段 运用色彩是为了取得理想的装饰效果,所以版面上所有色彩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美化版面、取悦读者服务的。版面上彩图少时,可多用彩色线框和线条;彩图多时,可用黑色或灰色线条和线框。彩图上压字通常要勾白边或网边,其色彩应有别于彩图本身的颜色和明度。标题区辅网深时,应全使用阴字;标题区铺网浅时,标题字就要用深色,彩报上色彩量丰富的地方在彩图本身和标题上。 3、巧妙运用对比手法 两种颜色分开和并置时效果不一样,这就是色彩的对比效应。彩报编排过程中,如能恰当和巧妙地运用对比,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通常的对比色是红与绿、蓝与橙、黄与紫,又称互补色。互补色在使用面积上和纯度上要讲究,如红与绿色并用时,面积对等或接近时并不美,而一大一小或一深一浅时较为和谐,“万绿丛中一点红”和“万红丛中一点绿”都会给人以很好的对比美感。如果标题字是紫色,勾边时可用对比色——黄色,由于两色面积差别较大,有主有次,看起来醒目、雅致。 色彩的对比要有个度,即适可而止。为避免反差过大,用色时一定要调节纯度,如黄色与黑色,这两色在色彩中可见距离最大,所以铁路和公路标志常用之。但用在标题上,不一定非要制造最大的可见距离。为避免色彩过艳,可多用间色和复色,有的标题用大红,感觉过艳,可用黑色或灰色勾边,这样标题字与底色之间有了过渡和缓冲,就显得较为稳重。集纳文章都是小标题,如果每个标题标一种颜色,势必造成凌乱的感觉,可统一色彩,以求整体。集纳文章还可平铺浅底色,有别于其他文章,又形成整体板块,即化零为整。大块文章,应使小标题醒目突出,以调节版面,造成视觉跳跃和分割,即化整为零的手段。 总之,彩报用色是一种手段,又是一门艺术,需要从业者不断探索总结才能取悦读者,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自己的报纸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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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相关知识问答

1、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2、什么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3、处方药的发布媒介有哪些?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4、药品广告应该具有哪些内容?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5、药品广告必须具有的忠告语是什么?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6、药品广告中涉及性功能的内容有何规定?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7、药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有哪些?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8、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是什么?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6)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9、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他人名义的规定有哪些?  (1)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4)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5)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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